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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結局,看到很多人對於紹文的結局感到很不捨跟不甘,但其實想一想,一個發現自己過去都持好心卻做錯事的好人,不就是會有這樣子的後續反應?(PS.這個錯事只是就紹文自己本身所能做到的部分來說,而不討論宜臻自己是不是也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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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回溯到洪仲丘枉死事件爆發之初,姑且不論最後是否成罪,但是本案可能涉及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凌虐致死重罪、並且具有多人參與犯罪,且參與犯罪之人可能直接或間接掌管犯罪證據等情節,應可於當下所預見,也就是說此類犯罪除了事涉重罪外,犯罪嫌移人有高度串證、湮滅證據之可能性,依照一般刑事犯罪偵查實務,除了立即訊問聲押避免串證湮滅證據外(軍事審判法第102、103條),更應該進行搜索扣押以及通訊監察,包含犯罪嫌疑人的通聯(諸如手機當中可能存有重要通話訊息、臉書帳號內的對話訊息)跟相關事證,以保全證據、有利於犯罪偵查跟事實釐清。

但是,事件爆發後,從網友整理的具有高度涉案兩位志願役士官的臉書記錄一經公佈,兩位志願役士官隨即變更臉書狀態,甚至還可以相約前往參加告別式等情節觀之,承辦的軍檢,似乎像是從沒有辦理過刑事案件的菜鳥一樣,任由犯罪嫌疑人在外任意行走、甚至還可以去修改自己的通訊電磁記錄,更不用說那個消失的80分鐘影帶。

更不用說事件爆發後十天左右,才開始聲押第一個犯罪嫌疑人,本來應該在事件發生初始就緊鑼密鼓、鋪天蓋地的訊問聲押搜索扣押,結果軍檢卻是一筆丫丫一筆一筆丫直到十天左右,群眾關注、媒體聚焦、關鍵證人跟證據一再爆出之際,才開始聲押第一個犯罪嫌疑人,彷彿當作所有關心這件事情的人民們都是不諳刑事偵辦實務的呆頭鴨?是怕「左線」來不及預備、右線來不及「以人」扛?這十天在刑事偵查實務上,到底可以讓多少可以還原真相的證據從偵查過程中蒸發?

軍檢這樣的偵辦行為,到底是出於怎樣的心態,或是有沒有怠惰於偵辦犯罪?也許在現在的權力體系下,永遠不會有個體制內的答案,但這個答案,可能已經在每個關心這件事情的人心中默默寫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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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意間在PTT的摔角版看到下面這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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